2011年7月29日 星期五

大法官畫紅線 狗仔不得侵擾行動自由
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九日針對「狗仔跟追」作成六八九號解釋,畫出一道新聞採訪界線。凡與公益性有關事由,可視為合法「跟追」,惟不得侵擾受跟追人行動自由,違反者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的規定並不違憲。

該解釋也確立一般民眾,不論是不是公眾人物,在公共場域中的私人活動和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,等同為新聞採訪與隱私衝突設定紅線。

解釋文指出,個人縱使在公共場域中,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、監看、監聽、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,都受法律保護。

這項解釋是針對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,因跟追聯華集團少東苗華斌、孫正華夫婦,被控違反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「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」,被警方裁罰一千五百元,王不服聲明異議,遭法院駁回後,聲請釋憲。

大法官會議在六月十六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,經十五位大法官熱烈討論,昨天做出合憲解釋,有六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、四位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、部分不同意見書,僅李震山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,顯見大法官對此議題「百家爭鳴」。

大法官認為,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,並沒有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,什麼叫做跟追或經勸阻不聽,要件定義都很明確。被裁罰後向法院提出抗告的相關程序,也沒有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原則。

大法官認為,社維法是在保護個人的行動、身體權免於受傷害,在公共場域中可以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與資料自主權,因此,明訂處罰沒有正當理由、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的行為。

大法官指出,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,屬大眾所關切,並具一定公益的事務,具有新聞價值,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,這項跟追依社會通念被認定可容忍時,就具正當性,不在社維法處罰之列。

如果跟追達到緊迫程度,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時,就不具正當性,社維法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、制止,和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意旨並無違背。

大法官在解釋中也留下但書,社維法規定警察機關是維法裁罰,並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。但為確保新聞採訪自由及維護個人的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,這項裁罰是否適宜直接由法院決定,相關機關應該予以檢討,或另定專法做更周全的規定。

 

新聞來源:YAHOO!奇摩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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